法财库尽调干货分享之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更多 2018-05-11 21:27 阅读:8799 / 回复:0 楼主fck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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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实情况

企业经营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企业闲置资金(有时甚至是非闲置的账面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有的是以借款方式借走,有的是以预付款方式划走;有的是划给股东使用,有的是划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这种情况在民营企业较为常见,在运作不规范的国有企业也时常出现。

在对某工程施工类企业尽职调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经常性的大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一般计入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比如,该企业与大股东的妻子出资设立的A、B两个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往来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计入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预付款科目;大股东出资设立的另外一家C公司,以往来款形式占用该企业约3000万元资金,以借款形式占用该企业约2000万元资金。且前述资金调用的审批与划付程序都很随意,均未经股东会同意或授权,多数都是作为总经理的大股东签字即付款。

又如,某大型国有化工企业甲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国资委控股的A集团公司,持有甲公司70%的股权,甲公司在重组过程中,A集团公司收购了甲公司其他股东持寺有的甲公司的30%的股权,但股权转让款约人民币1亿元是由甲公司代为支付的,于是形成了A集团公司占用甲公司约1亿元资金的情况,计入甲公司其他应收科目。

二、法律分析


当这种资金的调用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完整地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具有合法的形式和渠道时,虽仍难逃不规范之嫌,但一般不构成违法。遗憾的是,实践中,多数民营企业因一股独大,习惯性的不规范操作这加大了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法律风险。简要分析如下:

1.证监会在受理IPO企业的申请时,通常会要求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据此,对于拟上市企业面言,必须保证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企业占用,没有灵活处理的余地。

2.《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撺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当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行为未经过严格的制度审查、程序决策时,可能会导致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风险。例如前文提及的工程施工类企业中,如其控股股东之外还有其他众多小股东时,特别是其他小股东高倍溢价投资时,不规范的未经股东会认可的资金占用行为,可能会被小股东追究擅自掷用资金的责任,涉嫌刑事违法。

三、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核查

大股东等关联方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及违规、违法,甚至是刑事违法。同时,习惯性的占用公司资金说明公司运行不规范,小股东权益不受重视与保护。在此情况下,PE机构的投资风险加大。因此PE机构一般也会重视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核查。与抽逃出资的核查方法相似,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核查一般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重视股东与高管访谈,访谈中尽量详细的了解目标企业的关联方构成。
2. 核查企业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在内的往来账明细,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重点关注、核查。
3. 核查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时,应重视对资金往来的决策程序、决策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核查。
4. 核查公司有无针对关联交易的制度、文件,如有,核查是否按制度、文件办理。
5. 有条件的,以适当方式了解其他股东对资金占用的态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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